人权宪章

4/18/2023 杂项

# 人权

联合国取得的最重要的成就之一是创建了一个全面的人权法体系www.un.org/en/sections/universal-declaration/human-rights-law (opens new window), 该体系是一套普遍适用并受到国际社会保护的准则,得到了所有国家的 认可并符合所有人的愿望。联合国确定了范围广泛并被国际社会普遍接 受的权利,其中包括公民权利、文化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社 会权利。联合国还建立了相关机制,以促进和保护这些权利,并协助各国政府履行其职责。

人权可以总括为我们人类属性中所固有的各项权利,倘若没有这些权利,我们的生活就 不成其为人类应有的体面生活。人权和各项基本自由可以使我们充分发展利用我们的人类品 质、智慧、才能和良知,并满足我们精神需求和其他需求。这些权利的基础就是,人类愈来 愈需要一种使每个人所固有的尊严和价值都能得到尊重和保护的生活。否定这些权利不仅是 个人自身的悲剧,而且也会给社会和政治动乱创造条件,在各个社会和各国内部及相互之间 播下暴力冲突的种子。

世界各国与人权有关的理念和思想在逐步统一,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Human Rights)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也明确说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人权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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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联合国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它们和《世界人权宣言》一起被称作《国际人权宪章》

# 简化解读《宪章》

以下内容完全以进行个人学习为目的进行创作,非官方解释。

# 《世界人权宣言》

参考原本版本:人权高专办 | 《世界人权宣言》——中文(普通话) (opens new window)

- 原文 简化解读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每个人自出生起就是自由的,且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并互相友爱。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每个人都享有本宣言记载的所有权利,无论他是何人,身处何地,具有何种信仰以及身份,无论他所在的地区是否拥有主权。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每个人都有权自由且安全的活着。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每个人都有权独立的活着,不成为任何人的奴隶。同样的,也不能让任何人成为自己的奴隶。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任何人都不能对其他人施以酷刑或严刑拷打。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每个人在任何地方都应该平等得到和其他人一样的对待,并应当被法律保护。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法律对于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应当同样的适用于每个人。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当国家赋予你的合法权利遭受侵害时,你有权寻求法律保护。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任何人不得无理由的对你加以人身自由限制或开除国籍。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如果你必须出庭受审,那么庭审必须公开,庭审人员必须忠于法律和不能受到任何人影响。
第十一条 ㈠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㈡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1. 如果无法证明你有罪,则你无罪。
2. 你是否有罪只能由法律进行裁决,当你无罪时任何人不得指控你有罪。当你确实有罪时,只能依据你犯罪之时的法律规定对你进行刑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每个人都拥有独立的生活,生活应当不受侵犯和监视。当你遭受到侵犯和监视时,有权寻求法律帮助。
第十三条 ㈠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㈡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每个人都有权前往和居住到所在国家的任何地方。每个人都有权利离开和返回自己的国家。
第十四条 ㈠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㈡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当你在所在国家被迫害时,有权寻求其他国家的庇护。但当你所犯的是非政治性罪行或违反了这里所说的原则,则失去这项权利。
第十五条 ㈠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国籍和更换国籍的权利。你的国籍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的被剥夺。
第十六条 ㈠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㈡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㈢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当缔约双方自由且完全同意时,婚姻的缔约和解除不应受任何限制。社会和国家应当保障这种婚姻关系。任何人都不得强迫你结婚或离婚。
第十七条 ㈠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㈡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每个人都有权拥有自己的私人财产,任何人都不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剥夺你的财产。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每个人都有权自由信仰和宣布和改变信仰宗教,也有权自由的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每个人都有权拥有自己的想法,有权发表自己的想法,有权与任何国家的任何人交流自己的想法,
第二十条 ㈠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㈡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每个人都有举办和参加任何和平集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强迫你加入某个集团。
第二十一条 ㈠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㈡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㈢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每个人都有权参加或选举与自己主张相同的人参与自己国家的治理。政府权力应当受人民监督,政府应当定期进行全民公开选举,选票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国家应当保障每个人的发展自由。并帮助你充分利用一切赋予你的有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㈠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㈡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㈢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㈣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自由工作的权利,并且应当可以靠工作获得足以养活自己和家人的薪水。做同一份工作的人的待遇应当相同。你有权利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加入或组织工会。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休息的权利,应当保障合理的休假。
第二十五条 ㈠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㈡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每个人都有权维持自己和家人不挨饿,不生病,有地方住。在你生病,挨饿,无家可归等情况时应当可以接受到社会帮助。妇女儿童应当被优先保障,每个儿童都应该受到同样的社会保护,无论出生时其母亲是否已经结婚。
第二十六条 ㈠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㈡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㈢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每个人都应当接受教育,至少小学阶段阶段应当免费。你拥有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一门专业谋生或继续深造的权利。在学校你会受到尊重,与老师和同学携手共进,接受同样的教学,无论你们国籍是否一致。对于你在何处接受教育,接受何种教育,如何接受教育,你的父母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㈠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㈡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每个人都应当能享受到社会及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便利。每个人对于自己的任何作品,都享有著作权,并有以此获益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为了保障本宣言所述的权利,应当拥有足以保障权利的“秩序“,本国和国外都应当拥有这种只需。
第二十九条 ㈠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㈢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每个人都有义务为社会的发展出力,因为只有如此你的能力才能自由和充分的发挥。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都只受到本地法律的限制,此种限制的目的在于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影响他人的权利,以及不违背本地的公序良俗。当你权利的行使将会违背联合国宗旨与原则时,你将失去这一权利。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任何地方的任何社会的国家、组织、个人,都无权破坏本宣言所载的权利。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参考原本版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亦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OHCHR (opens new win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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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参考原本版本: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亦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OHCHR (opens new win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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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期待,永远热泪盈眶

Last Updated: 6/2/2023, 7:17:11 AM